用人单位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 可不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2025-07-19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可以不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分析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该条也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则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请求将不被支持。

这一规定实际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纠错的机会,即使最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只要在劳动者提起诉讼前补正了这一程序,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从而无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行动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包括事先通知工会。如果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通知工会,应尽快在劳动者提起诉讼前补正这一程序,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