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改,第六十三条现在规定如下:
对于违反本条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依据不同情形处以相应罚款;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罚款规定如下: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这一修订体现了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精细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和危害程度的非法营运行为设定了更为合理的罚款额度。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非法营运行为,适度降低了处罚额度,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危害程度较大的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非法营运行为,则保留了相对较高的处罚额度,以体现对公共安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