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解除合同的赔偿属于普通债权。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未履行完的合同,管理人有权根据合同对破产企业的利弊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去申报。
具体来说,从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管理人需要在2个月内通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在收到对方催告后的30天内答复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就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申报债权,这一债权即被视为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中,普通破产债权是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之后,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的。因此,破产重整解除合同的赔偿,作为普通债权,也将在这一顺序中得到清偿。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中解除合同的赔偿确实属于普通债权,并将在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中的相应位置得到清偿。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