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对破产管辖有异议的规定,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虽然《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规定债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程序,但司法实践中认为,破产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管辖权异议。
详细解答: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该法并未对级别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级别管辖,即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及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如果债权人认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符合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规定,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 当债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管辖权异议,并继续审理破产案件。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及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实际案例:
- 在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中,该商场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业企业。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某区工商银行以违反级别管辖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程序违法,通知某区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并撤销了原民事裁定。这一案例说明了债权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认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符合管辖规定,可以向该法院提出异议,并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