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个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案例——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该案例对于理解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背景
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外卖平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专送骑手。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圣某欢接受江苏某网络公司的管理,按照其排班上线接单,并获取相应的薪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卖骑手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与判决
实际履行情况:法院查明,圣某欢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接单后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且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同时,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考勤规则,对圣某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这些事实表明,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事实。
劳动管理:法院认为,尽管圣某欢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因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圣某欢依然通过此前注册的APP进行接单和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该APP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这表明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进行了支配性劳动管理。
法律关系认定: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双方实际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这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最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或形式,而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劳动管理程度来综合判断。对于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