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3条内容及解释-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内容是关于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交通肇事罪

  1. 基本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构成要件:

    •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具体情形: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特定恶劣情节的。

二、危险驾驶罪

  1. 基本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与其他罪名的关系: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旨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法律,确保公正处理每一起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案件。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