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有关规定主要涉及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基本程序三个方面。以下是详细解析:
一. 适用条件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些条件确保了竞争性谈判在特定情境下的适用性,例如,当招标方式不可行或时间紧迫时,竞争性谈判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采购方式。
二. 适用范围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这些范围明确了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应用场景,既包括了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情况,也包括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况。
三. 基本程序
- 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
- 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采购途径。
- 代理机构的选定:若需委托采购,则选定代理机构。
- 组建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编制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
- 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
- 谈判:谈判小组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 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 评审公示:公示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正条款等。
- 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
这一程序确保了竞争性谈判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的有关规定涵盖了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三个方面,为政府采购提供了灵活且规范的采购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