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规定。如果您在劳动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