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内容及解读如下: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核心内容解析
证据审查与要求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补充侦查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进行侦查。
-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 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需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不起诉决定
-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意义与实践应用
- 保障案件质量: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和补充侦查程序,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提高案件质量。
- 维护司法公正: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明确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促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高效、有序地推进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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