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受人对出卖人提出数量和价格异议的时间和情形,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异议提出的时间
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
-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检验期限,那么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包括价格,如果价格与标的物直接相关且可在检验中发现)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未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
-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同样包括价格)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这个“合理期限”需要综合交易性质、交易目的、标的物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检验方法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短则数日,长则数月不等。
-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那么适用质量保证期,而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情的情况:
- 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即买受人可以随时提出异议。
二、异议提出的情形
买受人可以对出卖人提出的数量和价格异议,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 数量不符:买受人收到的标的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无论是多于还是少于约定数量。
- 价格不符:买受人认为标的物的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不符,或者出卖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
在提出异议时,买受人应当尽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检验报告、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以支持其异议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买受人对出卖人提出数量和价格异议的时间和情形,需要根据双方是否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限以及出卖人是否知情等因素来确定。在提出异议时,买受人应当确保异议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