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具有以下属性:
从属性:保证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合同影响。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保证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保证合同的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主合同,一般也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相对独立性:尽管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但它也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单独合同,有独立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保证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不同于主合同的违约责任,保证人还享有专属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
补充性:保证合同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虽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也是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单务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需向保证人承担对应义务。
无偿性(或可能有偿):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通常是基于与主债务人的特定关系等,并不从债权人处获得经济利益,即债权人无需向保证人支付报酬。但实践中,也不排除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有偿约定。
诺成性:保证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需保证人交付特定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
要式性: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保证合同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条件,即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合同才开始实际履行。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是一种具有多重属性的特殊合同,其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您在保证合同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