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并不完全由户籍所在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来说: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如果知道被申请人财产的具体位置,可以向该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住所地: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案件有紧密联系,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那么也可以向该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如果某个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那么也可以向该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因此,财产保全的管辖并不局限于户籍所在地,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证据材料、情况紧急说明及证据、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等。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的管辖是根据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确定的,并不完全由户籍所在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