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直接涉及国防军事有关制度的条文共有12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确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宪法序言中实际上确认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这是政治上的领导、事实上的领导。
明确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其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防职权:
规定军人衔级制度:军人的衔级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明确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职权。
确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确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规定公民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保障军人政治经济权利等各方面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具体的条文序号可能因宪法版本和章节设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上述内容均是我国宪法中关于军事的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条文共同构成了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宪法基础,为国防军事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