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报销凭证和电子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根据财政部联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明确指出了“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组织可以直接用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这一规定适用于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了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具体条件,包括: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单位就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而无需再提供纸质打印件。当然,如果单位选择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那么也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综上所述,纸质报销凭证和电子凭证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只要满足相关条件,电子凭证同样可以用于报销入账归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