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或嫌疑人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说明其财产来源,而公诉机关也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或嫌疑人存在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特点
- 传统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一般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自证无罪的责任。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这一常规有所打破,实行了举证责任的某种倒置。
- 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被告人或嫌疑人必须提供证据说明财产来源的真实性,才能逃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罚。这是基于“说明来源”的要求,若不能说明来源,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 学术界的不同观点:也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全打破常规,仍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或嫌疑人只需说明来源,至于“说明来源”的真假,仍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
二. 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
分配举证责任要从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并结合立法的目的。具体标准包括:
- 证据掌握与控制:证据应当或者事实上为哪一方当事人所掌握和控制。
- 举证困难最小化: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所造成的困难最小。
三. 举证责任的具体应用
-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出发,由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要比公诉机关容易得多。因此,被告人或嫌疑人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提供确切证据线索说明或者作出“合理满意的说明”等。
- 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公诉机关如果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行为人提起公诉,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
四. 结论与立法目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击的是破坏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行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巨额的财产收入,需要由其具体说明来源。如果无法说明或者说明的内容不真实,则推定来源不合法,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既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现实性与可能性,也体现了立法的目的。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或嫌疑人需承担说明财产来源的举证责任,而公诉机关也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或嫌疑人存在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合理且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