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38条全文规定-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解读

全文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条文解读:

  1. 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 当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一)至(六)项中的任一情形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这些情形涵盖了用人单位未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2. 特别严重情形下的立即解除:

    • 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享有绝对的立即解除权,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极端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

法律建议:

  •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不当行使而引发纠纷。
  • 若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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