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必须要再次表决吗-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破产重整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并不一定要再次表决。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在协商后可以选择再次表决一次。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再次表决。如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些条件包括:

  1.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特定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 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6.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时,是否需要再次表决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协商结果。如果协商无果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仍然有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