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并不一定要再次表决。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在协商后可以选择再次表决一次。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再次表决。如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些条件包括: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时,是否需要再次表决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协商结果。如果协商无果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仍然有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