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明确列出了12种严重违反保密法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被严格禁止。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明知是国家秘密载体而非法持有。例如,未经授权获取或私自留存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都是严格禁止的。这些行为破坏了国家秘密的管理秩序,极易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渠道,如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是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这些渠道无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极易造成信息泄露。

  4.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批准,将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或托运出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使国家秘密处于失控状态,极大地增加了泄露风险。

  5.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与第四点类似,任何未经授权的携带或传递国家秘密出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或泄露)国家秘密: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在私人场合谈论或传递国家秘密,无法保证秘密信息的安全,极易造成泄露。

  7.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公共信息网络和无线通信往往缺乏必要的保密措施,因此不得用于传递国家秘密。这些网络是开放的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导致信息被窃取。

  8.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设备必须严格与公共网络隔离,以防止信息泄露。将涉密设备接入互联网将直接暴露于风险中,可能遭受黑客攻击和窃取。

  9.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同网络环境的安全级别不同,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信息交换将威胁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安全防护体系。

  10.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非涉密设备和系统不具备处理国家秘密的安全条件。使用这些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极易导致秘密信息泄露。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程序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关键,不得擅自更改。擅自卸载或修改这些程序,会破坏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增加泄露风险。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退出的涉密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以防止残留信息被泄露。不当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可能使这些秘密信息被恢复和获取,造成泄露。

综上所述,《保密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有机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