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第六十四条确实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新保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
这一法条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要点:
建立监测预警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预警制度,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保密工作中的风险隐患。
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保密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判,以准确把握保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为制定有效的保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为了确保监测预警制度的有效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并组建相应的工作力量,以实现对保密工作的全面监测和预警。
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通过监测预警制度,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能够及时发现、识别和处置保密工作中的安全保密风险隐患,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及时发出预警通报:当发现保密风险隐患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发出预警通报,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防范,确保保密工作的安全。
综上所述,新保密法第六十四条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通过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形势、配备必要设施和工作力量等措施,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和防范,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