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不一定属于连带共同担保,这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 按份责任的情况
- 当同一债务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时,各保证人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每个保证人仅对其约定份额内的债务负责,无需对超出其份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如果保证合同规定保证人A承担30%的债务,保证人B承担70%的债务,那么A只需对30%的债务负责,B对70%的债务负责,两者互不干涉。
二. 连带责任的情况
- 保证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共同保证人同时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被要求的保证人不得拒绝,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
- 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六百九十九条),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时,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这意味着每一位保证人都应对全部债权的实现负责,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请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我的观点是,共同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看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保证份额约定,则按份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各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