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再追索权行使的情形-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经济纠纷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再追索权行使的情形主要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以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再追索权行使的具体情形

  1.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是再追索权行使的最直接情形。

  2. 汇票被拒绝承兑: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这意味着,如果汇票在到期前无法被承兑,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追索。

  3.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根据同一法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同样可以行使追索权。这种情况下,由于承兑人或付款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索。

  4.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也有权行使追索权。这是因为这些情况下,承兑人或付款人同样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

  • 例如,某公司持有一张汇票,汇票到期时,承兑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无法支付汇票金额。此时,该公司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二. 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在行使再追索权时,持票人需要确保自己已经进行了合法有效的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并且未获得足额支付或承兑。如果持票人未进行合法有效的提示,或者已经获得了足额支付或承兑,那么他就不能行使再追索权。

我建议:在行使再追索权时,持票人应当仔细审查汇票的相关情况,确保自己符合行使再追索权的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