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6条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刑罚。具体内容如下:
《刑法》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及其可能引发的后果,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这里的“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交通工具进行物理性破坏、篡改其关键部件或功能等,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程度。同时,该法条也强调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虽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但尚未实际导致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对于这类行为,法律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