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司法解释-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关于该条款的司法解释如下:

  1. “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这里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或回扣、手续费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构成了行贿。

  2.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解释: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但往往被忽视。根据本款规定,此类行为应以行贿论处,即应当按照行贿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数额较大”的认定: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通常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来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对于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了违反国家规定和数额较大两个关键要素。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