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开除是行政行为吗-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行政纠纷

学校开除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为。而学校开除是学生违反了学校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这一教育机构依据其内部管理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它并不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也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活动,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

具体来说,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特定: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不需要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同意。
  3. 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相对人必须履行。

而学校开除学生并不具备这些特点。首先,学校的主体身份并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次,学校开除学生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调查、听证等,并不是单方作出的;最后,学校开除学生虽然对学生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力。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学校开除学生并不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学生对学校开除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诉、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但这不是对行政行为的复议或诉讼,而是基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一种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