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提供劳务的形式进行出资,他们既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然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们则不得采用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这一规定在《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此处指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因此,在设立或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应当注意遵守这一法律规定,选择符合规定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