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谈判中,不可以给供应商透露其他家的报价。
一. 法律分析
- 谈判保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这是竞争性谈判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证谈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 透露报价的后果:如果透露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可能会破坏谈判的公平性,导致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必须严格遵守谈判保密原则,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报价。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在某次竞争性谈判中,如果采购方或谈判小组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透露给某一供应商,那么该供应商可能会根据这一信息调整自己的报价策略,以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谈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在竞争性谈判中,不可以给供应商透露其他家的报价。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