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五十条规定内容-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互联网及其他传媒的信息保密要求。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及分析:

一. 法条原文

  • 《保密法》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和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 法条解读

  1. 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义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在面对泄密案件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这是为了确保在发生泄密事件时,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2. 停止传输与报告义务:一旦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密,运营商、服务商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并保存好相关的记录和证据。同时,他们还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这些部门能够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泄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某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涉及国家秘密的帖子,该论坛的运营商在发现后,应立即停止该帖子的传播,并保存好相关的发帖记录、用户信息等证据。然后,他们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部门能够追踪泄密源头,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我建议相关运营商、服务商应加强对发布信息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一旦发现涉密信息,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公众也应增强保密意识,不随意在互联网上发布或传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