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密违规行为共包括十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这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以及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或者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或销毁。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普通邮政、快递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不能用于传递涉密载体。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以及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载体。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这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这将使涉密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极易被窃取。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这种行为容易被植入窃密程序,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这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这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增加泄密风险。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未明确列举的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对于上述保密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建议所有涉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