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超过两年后发现财产,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追加分配,但实务中不排除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合理性。
一. 破产终结两年后的财产不能追加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可知,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的财产,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进行追加分配。但本案中,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后发现的财产,因此,债权人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请求对这些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二. 实务中可考虑启动执行程序
虽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终结两年后发现财产不能进行追加分配,但实务中,不应否定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合理性。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其目的在于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然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有未被纳入破产财产的财产,且该财产确实属于债务人所有,那么债权人理应有权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此时,虽然不能直接通过破产程序进行追加分配,但可以考虑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对该财产进行处理。至于债权人之间是否及如何进行分配问题,则可以在财产处分阶段进行考虑和协商。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债权人应积极与法院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争取启动执行程序的可能性。同时,也应注意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