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放音乐是否构成侵权-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知识产权

超市未经许可放音乐,如果音乐具有著作权,则构成侵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 超市放音乐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超市在经营场所公开播送音乐作品,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2. 例如,如果超市播放的是一首具有著作权的流行歌曲,而未经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二. 超市放音乐不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的侵犯

  1.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超市放音乐并未进行复制行为,因此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2.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超市放音乐并未出售或赠与音乐作品的复制件,因此不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
  3.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超市放音乐并未出租音乐作品的复制件,因此不构成对出租权的侵犯。
  4.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超市放音乐并未陈列音乐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因此不构成对展览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超市未经许可放音乐,如果音乐具有著作权,则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我建议超市在使用音乐作品前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选择使用免费或已获授权的音乐,以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