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此次修改属于修正而非修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会计法修改形式的定义与区别
法律修正:
- 定义: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法律修正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此次会计法修改是采用修改决定形式进行的修改。
- 特点: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词句进行修改。修改决定中表述为“××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修改决定之后附法律修正文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予以重新公布。这种做法是国家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文本。
- 施行时间: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修改的内容仍按原施行时间施行。
法律修订:
- 定义:法律修订形式的适用通常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通过全面修改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
- 特点:修改范围比较大,包括对有关法律原则条文的修改和创制,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变化或者适用范围需要扩大或缩小,在重要制度方面需要作出新的调整或修改等。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国家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法”,即将修改后的条文直接重新全文公布。
- 施行时间: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需要重新规定。
二. 会计法修改的具体情况
- 修改背景: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修改形式: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属于修正形式,而非修订。
- 修改内容: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 对部分条文涉及的表述进行修改,如将“帐”修改为“账”,对一些条款中涉及的主体行为等表述进行调整和完善。
- 施行时间:修改后的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未修改的内容仍按原施行时间施行,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而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修改后的法律文本,仍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会计法此次修改属于修正而非修订。修正形式适用于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词句进行修改,而修订形式则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在此次会计法修改中,主要是对部分条文和表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未涉及法律原则条文的修改和创制等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