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19条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合同编19条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是关于债务抵销的基本规定,也是以物抵债的一种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条:这两条规定了抵押权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条则进一步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也是以物抵债在抵押权实现中的具体应用。

综上所述,合同编19条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上述条款中。在实际操作中,以物抵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确保抵债物的合法性、权属清晰以及价值评估的公正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