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释义全文-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房产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的释义如下:

该法条主要规定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方式及其相关要求。

首先,对于“四荒”等土地,其承包方式灵活多样。可以直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使承包者对土地享有更为完善的经营自主权、受益权和让渡权。具体来说,购买“四荒”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议定,一般为50年,期限较长;购荒者可以一次性买断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并在有效期限内对“四荒”实行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

其次,除了直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外,“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还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折股分配。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这种形式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广泛参与,实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和其他成本。

此外,法条还特别强调了承包“四荒”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这要求承包者在开发利用“四荒”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改为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同时,也鼓励承包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四荒”,如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等。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为“四荒”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提供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并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承包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