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时间是否由法院指定机构鉴定”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告知你,误工时间的确定并非必须由法院指定机构鉴定。在实际操作中,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确定:
- 受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疗机构会出具相关的病历、医疗诊断书、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等材料。
- 这些材料上通常会载明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等,这些时间就是计算误工时间的事实依据。
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
-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尽管受害者可能向法庭出具了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但对方当事人往往会对误工时间提出质疑。
-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鉴定。
- 误工时间可以依照法医鉴定书里对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来确定。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综上所述,误工时间的确定既可以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确定。并非必须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