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文-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问题的核心法规,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概括:

一、举证责任分配与期限

  1.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0日或15日,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有所延长)提交全部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2. 原告与第三人举证: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的,需经法院准许,并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采纳,除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二、提供证据的具体要求

  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尽可能提供原件或原物。若提供复制件或复制品,需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

  2. 对于特殊证据,如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需符合特定技术要求;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经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3.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简要说明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三、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 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2. 对于未采纳的证据,法院需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3. 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在其他法院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应予承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其他重要规定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保密,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2.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3.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证据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