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剂师发错药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下是对此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情概述
- 2016年4月27日,姚某带儿子高某到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某诊断后开出含有多种药物的处方。
- 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
- 姚某领药后,医护人员对高某进行输液,高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律责任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6年4月30日,经淮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医生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
- 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发放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处理结果
- 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但考虑到其行为只是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之一,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我的观点:此案例警示我们,医疗行为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药剂师作为医疗团队的一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流程,确保用药安全。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