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的赔偿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无法给出固定数额。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下是对各赔偿项目的详细分析: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由于赔偿数额涉及多个因素,如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被抚养人情况等,因此无法给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