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被背书人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可以采取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方式。对于支票而言,被背书人需要在背书时进行签章,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背书行为的真实性。
二. 具体分析
财务专用章:代表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并使用在开具的银行票据上,可以证明企业向客户有效支付相应款项。
法定代表人私章: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章,可以在业务合同上和支票签发上代表法人签名和认可。
公章与背书的关系:虽然公章代表企业是经过相关注册而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业务的权限,但在支票背书这一特定场景下,并不要求加盖公章。公章更多用于企业对外的正式文件、合同等场合,以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
三. 操作要求
- 在支票背面或粘单上,被背书人应当进行清晰的盖章。如果是使用单位的财务章,还需要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并确保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进行签章。
- 背书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要求被背书人在盖章时,必须确保与前一手背书人的签章相衔接,以保证背书的连续性。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企业收到一张转账支票,作为被背书人,该企业需要在支票背面的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其开户银行的名称,并在下方写上“委托收款”。然后,在大方框中盖上企业在该银行的预留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 如果背书人的印章模糊,对于现金支票,收款单位可在模糊印章上打叉后重新盖章;若印章无法辨认,则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并重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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