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哪年就有的-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经济纠纷

高利转贷罪是自1997年立法实施以来就存在的。

高利转贷罪,是我国刑法中用于维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罪名。该罪名针对的是那些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此行为需满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条件才构成犯罪。具体来说: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 高利转贷罪的设立,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 通过打击高利转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规定处罚。
  3. 立案追诉标准:

    •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罪自1997年立法实施以来,一直作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于任何试图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进行高利转贷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法律都将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因此,建议广大民众在涉及贷款等金融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