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属于刑事处罚。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特别没收的性质:
- 特别没收,如我国刑法第64条所规定,是针对涉罪财物的违法来源或违法使用而对这种违法状态的取缔。它不属于刑罚,也不属于保安处分或非刑罚处罚方法,而是一种独立的刑事实体处分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 刑罚是惩罚犯罪、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最基本的手段,它是对已然之罪的惩治和未然之罪的预防。
- 特别没收则是基于涉罪财物的非法性(如权利行使不合法或持有状态不合法)而进行的取缔或剥夺。
- 刑罚剥夺或限制的是犯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特别没收的对象本身具有非法性。
特别没收的适用条件:
- 特别没收的适用不需要主体现实到案,即便行为人逃匿、死亡,依然可以对其违法所得等涉罪财产予以没收。
- 这与刑罚的适用前提不同,刑罚的实现必须有适格的主体存在,并且现实到案。
特别没收的目的与功能:
- 特别没收的目的在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遭破坏的法治秩序,体现利益衡平的正义观念。
- 它并不以犯罪行为所彰显的社会危险性为转移,也不以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为前提。
- 特别没收既可以在实际没有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情况下独立适用,也可以在对行为人实际判处了刑罚的情况下并列适用。
综上所述,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一种独立的刑事实体处分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