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移送标准 试行-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刑事辩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移送标准主要包括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与移送。以下是对这一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 证据收集的内容

  1. 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

    •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证明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任职等材料。
  2. 证明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作出的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提供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及送达的证据材料等。
  3. 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材料

    • 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内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
    • 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
  4. 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 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 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 证据的移送与审查

  1. 证据的移送

    •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案件报告,以及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
  2. 证据的审查

    •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证据或线索,应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确保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依法提起公诉。

三. 我的观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移送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量刑。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与移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