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最短的五条法条-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最短的五条法条如下:

  1.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2.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3.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 第八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婴儿配方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提出专项技术要求,制定婴儿配方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食品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5.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这五条法条在表述上相对简洁,直接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标准制定、食品采购查验、特定人群食品要求以及进口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