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中扣1 3 6 9 12的情况-尉忠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交通事故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扣1、3、6、9、12分的情况,主要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设定的。以下是对这些扣分情况的详细解释:

  1. 扣1分: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2. 扣3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3. 扣6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者驾驶载有这类物品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 驾驶货车载物超重未达百分之三十的(扣留机动车);
    •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躲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扣十二分或六分);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4. 扣9分: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 扣12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百的;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首次扣9分,再犯则扣12分)。

请注意,上述扣分情况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可能根据具体地区的交通管理规定有所调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