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第五条的具体规定,您可能是想询问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规定,这部分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行扣除六万元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二. 非居民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 特定所得的额外规定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还需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别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这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