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是关于以摘录方式复制书证的规范,主要规定了摘录的形式要求、实质要求及摘录本的证据效力。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 摘录的形式要求
- 摘录笔录要载明摘录的出处:摘录笔录应当明确注明从何处摘录,以便人民法院对摘录的文件、材料进行核对。
- 加盖制作单位、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的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的印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权威性。
- 摘录文件、材料要由摘录人、其他调查人员的签名和盖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以证明该书证的调查收集主体。
二. 摘录的实质要求
- 摘录内容的完整性:摘录应当尽量保持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断章取义或歪曲原意。虽然摘录过程中难免有取舍,但应当基于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 摘录本的证据效力
- 摘录本属于传来证据:摘录本并非原始证据,而是从原始证据中摘录而来的,因此其证据效力通常低于原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摘录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我建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律师在提交书证时,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可以考虑采用摘录的方式。但务必确保摘录过程符合法定要求,以免影响证据的效力和案件的审理结果。同时,也需要注意摘录本在证据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避免过度依赖摘录本而忽视其他重要证据。
-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合同原件,但可以通过摘录关键条款的方式提交给法院。此时,摘录本应当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以确保其能够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