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高法判例-纪蓉蓉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伪证罪的高法判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下是一个具体的判例分析:

一、判例概述

案例名称:廖某徕伪证罪案

案例详情:

  • 2019年1月12日凌晨,吴某、刘某为找廖某报仇,持刀闯入廖某徕和黄某某租住的中山市出租屋内,在发现廖某不在的情况下,吴某、刘某共同持刀砍伤与吴某有过节的黄某某(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后逃离现场。
  • 案发后,黄某某为报复刘某和吴某,打电话报警谎称被吴某、刘某持刀入户抢劫钱财。
  • 廖某徕在黄某某的要求下,明知黄某某未被抢劫,仍到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称看到黄某某被吴某、刘某抢劫300元的经过。
  • 2019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刘某和吴某抓获,同年10月18日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吴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2021年8月30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廖某徕。归案后,廖某徕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廖某徕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廖某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三、判例分析

此判例清晰地展示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廖某徕明知黄某某未被抢劫,却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依法应受惩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总结

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等,不得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否则,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的观点:此判例对于警示公众尊重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