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主要调整了一个罪名。以下是对该补充规定八的详细解读:
一. 主要调整内容
* **罪名调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二. 背景与意义
* **背景**:这一调整是基于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 **意义**:此次调整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这一修改体现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
三. 法律依据
*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并导致重大损失时,应受到的刑事处罚。
四. 实施时间
* **实施时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及相关的罪名调整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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