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及其刑罚。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一. 强奸罪的基本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 特殊职责人员的强奸罪
-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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