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具体涵盖以下几种行为,且这些行为均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飙车”,指的是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的判断会综合考虑追逐竞驶的速度、持续时间、路段交通流量、造成的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员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时仍然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严重超员,如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实际搭载的乘客数量远超车辆规定的载客人数限制;二是严重超速,如行驶速度远超法律规定或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这指的是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等,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为它们都直接威胁到了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有涉及此类行为的情况,建议尽快向我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我作为专业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