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擅自处理集体财产是无效的。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村集体资产归村集体成员所有,是全体村民的“家产”,集体资产姓“公”不姓“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未经这一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处分村集体财产。
其次,如果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就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村集体财产处置给他人,这种行为构成越权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越权代表行为仅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善意相对人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受让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完全善意的,且没有与村委会或其负责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村委会擅自处理集体财产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村委擅自处理集体财产是无效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如果村民发现村委会存在此类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